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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细则规定执行。
8 ?+ P6 h) k% Z" z$ O; a% S国家计量法中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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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 E! H" I1 Q( 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A# r* x5 p# @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_; D# H2 z: u8 d* | 第十条
; P' c) f" c9 w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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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0 {: r2 a5 R4 b+ s% ~据上所述,如果你单位要自检并具备自检能力,做为检验基准的计量器具还是应由国家指定的计量监督部门定期强制检定。其它仅供内部参考的计量器具应允许自行定期检定。当然,具体还是要按相关的“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