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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7-6-28 0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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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谢谢弯弯月热情参与,实际上不仅是20801中诉及了这些问题,我查过更一般的标准,GBT 18346-2001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也是这样说的,只是所有的语言都那么拗口,我可以根据标准找出某机构不是第三方的理由,但是却不知道如何证明某机构是第三方。 I. T# T5 c' F: }3 q9 J2 c
2 G$ m2 i, Y) v特别是《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认为监理就是代表业主利益的,虽然行业不同我可以反驳,但设备监理的法律地位,我到现在也找不到权威的文件可以表明其独立性,这问题太头痛了!# G# R- n8 B2 Z" w
9 E. ~% w. |- j/ h/ w# e8 G不过从独立性的角度考虑“锅检所”应该无疑是第三方,但是他毕竟是行政职能部门,是压力容器的特殊性而存在的,如果不是压力容器就不存在第三方了吗?这显然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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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个人始终觉得更一般意义的第三方应该是监理,是不是压力容器都可以有监理,在压力容器方面,法律规定锅检所必须监察,所以不应该作为一般广泛意义上的第三方。8 r9 e J% 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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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有人套用《建筑法》的话,监理就被否定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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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讨论有结果固然是好,不过没有结果的讨论也一样是一个学习交流的好机会,毕竟理是越说越清,越辩越明的。3 X3 A5 g. \1 C0 h4 s6 X6 j. t- k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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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所有参与者的热情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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