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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非标专用设备(或生产线)研制的一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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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2: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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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点识 于 2010-8-22 12:52 编辑 4 k. I* g( B& ?% `2 l  W. r  b

! k' i" z) S' w7 n7 }, I8 F3 d在协助法院处理一些技术纠纷案件中,时常会遇到有关“非标专用设备(或生产线)研制一般步骤”的所谓“标准”依据的问题。
$ x2 W* O; f% v+ S- r- ]从事非标专用设备(或生产线)研制工作多年,一般研制流程早已化为工作和思维习惯了。# g! n" F. }/ b4 F3 d3 W& J  r
但是,真要是遇到了“较真儿”的,与你“抬杠”,或上法庭打官司,让你拿出所谓的“国标或部标”——需强制执行的规范和规定来,你还真就拿不出个具体有效的文件来。这还真是个想来简单,“证明”难的问题啊!
' P  y, ?! @. S+ [即使,是各种设计手册,以及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技术书籍,哪怕是著名的资料,在法律上,也是不能作为“有效”依据的。' R9 w' @) @4 ?9 A
工作中,这本是最平常不过的常识性科研规律,在法律上,却成了查无实据的“难题”。就如同你无论如何也解释不清,为什么“1+1=2”!% {* w0 M7 E7 m+ Z$ h
各位,是否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什么经验?若有哪位或能提供法律上认可的“有效”文件——国标或部标级别的规范和规定,就更好了。
发表于 2010-8-22 13: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佳木斯
本帖最后由 shifeng18 于 2010-8-22 13:33 编辑 + E0 g' d8 r! X2 S) H# j/ g

: u4 _7 F9 w% Z作为设计院工作几十年的技术人员听说过的案件是设计产品在制造后出事故的责任追究。一般只要按国家、行业标准或设计手册设计即符合设计程序,设计者没有设计责任。; |/ w6 I0 ]( g2 U- H; H
关于研制的设计有其特殊性,因为研制的设计虽然绝大部分有标准可依据,但是开发部分很少有依据。这样一般应该遵照研制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作为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高深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裁定。
7 A1 Y' q4 V# l* _' l) U因此合同协议条款的编写词句显得非常重要。- H$ a/ w) {3 o
你的问题提出国家法律应该急需出台相应规定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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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6: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非标专用设备(或生产线)研制时是超前的,不可能有国家或行业部门的标准或规定,只能在技术合同书写上下功夫,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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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非标设备”就是非标准设备,不是按照国家颁布的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格制造的设备,而是根据自己的用途需要,自行设计制造的设备。且外观或性能不在国家设备产品目录内的设备。
7 S+ @5 f( o& m! b  J3 r这个应当还没有国家或行业部门的标准或规定,否则也不叫"非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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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6: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不对!/ ?3 X8 `% |7 j  {0 F
我也是搞非标出身的- |7 d8 @' Q( i( a7 c" `; Q1 ]+ |2 @9 G
这个行业虽然说是非标---它的意义在于形状,动力,传输方式等等可以随意选择& ^8 n% O& h; F
但是整个机器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 t; M) X: b3 M8 f; V' F
第一:国家的安全方面的标准---防爆等等
' G1 W( h/ i6 P& A  P第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面的标准--保护人身安全的(设计监控设备来监控),噪音,水质等等
: T8 \8 m4 ]8 n* y7 k' t+ n第三:国家的标志,标识方面的标准,* z% C2 v: s4 F0 o" _( C
第四:国家的或是地方性的法规的---例如:高度,宽度,长度,制动距离等等
# |% ^2 z2 c6 Y; }: p. \第五:其它
  t: j! F+ ?% a* G& U8 V7 s$ T他们可能不懂这些技术的东西,但是真要到出了问题,你只要是遵循了这些) J+ u, h( _- `4 x& O
呢么法院是拿你没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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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9 18: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亲历过往案例:一民营企业利用购买的一种复合材料专利技术(实验室成果)委托某科研机构为其提供生产线设计和制造。合同中,规定了总工艺由甲方负责,以及相关精度验收标准。如,对铝带材提供最大张力500kg,纠偏精度±0.1等。9 i- ?$ V$ j8 n
研制过程中,因甲方多次变更和增加设计要求,致使合同拖期。后待设备现场安装,甲方不等乙方到场,自行调试,精度未达要求,还损坏一台减速机。此时,该产品市场需求发生巨变,甲方心存悔意。不再支持乙方进行调试,并到法院起诉,认为设备能力和精度未达合同要求,要求赔偿。
$ g* R/ {! s' @! v6 @+ f乙方认为,调试是研制过程的一部分,此时起诉,甲方应承担终止合同履行的责任。另,甲方不应自行调试,也应承担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责任。并说明设备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甲方自行妄下结论无效。
( V' o3 W' s% w! V+ J* _" S/ M可法院认为乙方所述“调试是研制过程的一部分”、“甲方不应自行调试”和“研制未完成”的依据不足。即,未能提供标准、规范或规定类文件。而提供的专家意见却未予采信。遗憾的是,确实难觅对应的文件。
! m! G& o9 q8 F由此联想,特在此提出上面的讨论,希望能查找到此类依据,以解心中悬念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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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1: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个人同意5#的原则,首先是国家强令标准必须保证,其他的事情只能自己考虑清楚。" E2 d9 T7 E+ o3 {1 |. J) z
楼上所给的实例,本身甲乙双方都是在冒险,在加上其他因素,这类纠纷期望法院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法可能性似乎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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