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培训的时候以及教程都说划一类,但他们是无权对容规做出官方解释的。请查看“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这一文件对这种容器做出了规定:" {) D. S- M' ]5 w
(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 n7 d1 a% |) z F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