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培训的时候以及教程都说划一类,但他们是无权对容规做出官方解释的。请查看“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这一文件对这种容器做出了规定:1 `! w2 ^. E$ u, W6 E' C
(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e4 T3 s$ B$ G6 X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12楼的楼主,你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 I9 p C \/ a& g5 C" t作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资格,但也必须按4.1.3条款接受监检。4.1.3条款规定“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该条款我认为是一强制条款,在标准中“应当”是指的必须要作的,并且,该条款不是说你有没有资质,如果按你的理解,取的设计、制造资质的,可以不需要接受监检,未取得资质就应接受监检,但未取得资质是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而且4.1.3条款是指的制造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