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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s) y7 u; t3 m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O. o* x& f3 e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 |9 W2 f5 n: ]' d. P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t0 w! c3 s- ^. U8 o
二○○八年六月六日" H! O3 M' P- B6 y9 R'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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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 A7 x6 w4 S5 B* i7 f1 Z: K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g* i, T2 i. r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H! l+ Y" ?% [+ K! \! T2 Q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f6 w. z! W7 @9 U2 v: f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7 W( h$ X9 O3 F9 k# M* D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 j9 W' n8 x) \2 j1 t7 |, l$ h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 w. c$ Y1 T& o4 } w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 f5 e. T8 c t* G# B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5 v8 Q/ K* B! p5 Z2 a& q% m( d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 ~8 i s0 J! a' z# i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0 H" }' A O# C1 g* _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2 P- t z5 i# i2 D) [$ m+ W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 v2 u4 S8 V; x4 u; T# {: ?( L8 D7 I- Q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x* N$ S3 M& G& L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 m; H0 {$ M, \- r8 Q: R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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