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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t" c7 x" _4 B) ~. Q Y) e2 X+ }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Z4 ~5 C* c) @& G* N! l! f A
; S8 K5 O* M' H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 Q' o8 z& u4 }8 ?$ }" c9 S/ j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 u$ U# [& m3 ^4 q+ v3 _' x* s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4 R1 F& r% b# T) W9 w. j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c4 p# H% W& E3 e% i6 C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C7 u- c0 _0 I N
第四条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5 r8 H. G- J% Z# T8 J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见附件3,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I4 D+ m7 Z0 y4 C, l# u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V( B* C& k" j u4 @, T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 b. J- j; m0 d: @5 u. j6 Y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O# S3 J4 b5 f$ Y+ b- @, o) j7 Y; T9 E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X! ~5 ^# M, B5 \' _# V) V: A7 C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1 f3 k. B2 K8 Y9 k. F# z g# d6 L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位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7 K! D; z# f/ r/ V. w, x3 J' x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J0 E9 v; p2 T- k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l" A# `7 ]3 E, i' f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 \4 S* u! M0 [& u3 n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b+ k9 [2 J! j0 |; N6 Q# @/ }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K/ S' |8 d) n% E0 N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 O& U* N& [& S) b* r# w* P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 j/ ^& e9 ^* ]5 C/ D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 ?% S/ [0 a- E3 O! j/ ?* S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 [: c U; K: l- h: |5 P) a5 A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 F4 g" E$ v! x' t, g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S- f7 r4 }/ [/ ?2 F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 ]. C& N! v, Z( m. ]0 H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e! \9 }; k0 H3 l. l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 t' l% n# N: j" p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 J2 x" X3 Y* s7 ~# Z& | O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7 r# b& s, ^) S, |8 K6 q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8 T1 a: T @$ g4 Z/ I" A* T. e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 n, D o& ?. q5 y( T6 {& O
2 评要考英语.和发表论文 ! n2 q- _; w% c+ y% j
评定标准:轻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9 A% j+ g6 a! N' o* `0 O, A9 a. j 第一条 适用范围, J# {. v: D- z2 [. R3 | M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轻工专业从事食品、粮食、制糖、制浆造纸、日用化工、玻璃、陶瓷、皮革、塑料、包装、印刷技术、五金、家电、轻工机械及电气、轻工业热电装备、制冷、仪表等研究、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 a* G8 f: c+ [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2 X+ f+ N1 J m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D7 I5 r4 c8 D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 O q+ j. a) E9 e/ P3 k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J* n& v4 U% |9 q% i$ N% b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e! D, O) Q2 q/ I# K6 M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Q8 W8 h& C% i. U0 Q8 W+ @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 _ y/ x5 \+ L( Y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n; M# v5 y9 u8 V( d6 l4 U; j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 l2 G9 l" K# f+ |' K) x4 Y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q7 |. i) _" n2 v# H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0 D1 Q. ~6 |5 ]$ j% J' p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 R* X% x' }5 X1 f! k+ t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 C3 }( _8 e' |; u4 d% m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g f. E6 t1 D& k
l.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土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0 F: p' a7 ^* n# \, o0 e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 n% O0 W/ Q! a2 y0 M) [5 W 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鉴定认可。" l. e S5 A4 w% W
第四条 外语条件
, X) g. y1 _- B$ C. ^& J h5 k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V6 m/ i3 w- ?2 D1 H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q# A: T; H6 F; B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7 c/ T4 o4 W% F! Z6 I, I: f 1.获硕士学位。
5 R# q4 S' O5 u! Z1 m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 O; j) L/ x. C1 @/ E) a. `! O. ]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1 |1 J9 I/ _: c% {2 w- N6 j2 H/ R: r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 \' U3 ~. _5 o; }7 R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I能力)条件.1 M- E+ u7 L3 c! w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S" B. w2 Q$ F! Z+ x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 H; {$ l5 U4 [9 |+ Y2 q I,曾是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科技攻关或研究开发的全过程的主要参加者,完成任务较好。, @+ c2 P# h0 E2 o2 H1 d: T$ ^
2.曾是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能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1 b! G4 j- M/ y3 }. d
3.曾参加市(厅)以上研究课题两项以上,并是单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 o4 k' E k0 S# s; Y( F. w8 {& A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g6 @7 H1 f8 ] 1.曾担任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设计分项技术负责人。6 i# l2 [$ Q5 g' q) z, C
2.曾担任两个中型或三个小型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其中担任过一项工程设计代表),并在工程项目中发挥较好作用。
; U/ H+ G8 k8 z! N9 z# N; w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6 P. e& a1 d+ |! A) S e 1.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或管理方法,曾负责或组织处理过生产技术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两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 [7 w2 Y8 J' }7 f; `; M, } 2.曾参加本企业两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工作,成绩较突出。
5 f7 _- d+ {2 h 3.曾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两项以上,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N# x1 w1 G3 K7 s/ j
4.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促进营销工作中做出较显著成绩。
% c; |' H$ I+ l- t0 \2 F t+ K- @ 5.曾参加引进项目工作中的管理,在消化、吸收创新过程中做出较显著成绩。
. L! I* U; e) h 6.曾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实施后效果良好。
/ q; d+ h4 \8 f4 Y4 p" a2 G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9 a& U3 X) U. Z! `6 F3 K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R$ \8 {6 t5 W* b$ `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 d* S+ P1 g% r5 v* a5 h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X9 B/ |* n, a- ^- u7 S
(三)完成的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P) | @# ]+ H& Y. r
(四)承担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项目两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审查通过。# w% I! K+ O* L2 X2 A% M. i: q" d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的本专业生产技术改造或技术攻关项目,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 h9 h8 o$ ?- ^# e* J7 F (六)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业产品水平、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有明显提高和改进,经济效益较显著,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 t) A/ s# M2 I) H+ h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b! _! E" h& [& g$ Q C. |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U2 E; a! v0 w1 A8 K; V, J! G (一)出版著作1部。
# j: X6 P a4 b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2 u. ]2 q5 r9 C# @$ a" ]+ o. k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1 {. z+ y0 I6 ~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
) n! V ^. t+ E+ U' F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
6 }+ S8 V/ }2 E. R 第九条 附则+ ~8 W% z( f% P' t2 M: L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x3 ^1 S( E8 {2 D, F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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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cylzwx 于 2007-9-25 08:2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