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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8: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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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亲历过往案例:一民营企业利用购买的一种复合材料专利技术(实验室成果)委托某科研机构为其提供生产线设计和制造。合同中,规定了总工艺由甲方负责,以及相关精度验收标准。如,对铝带材提供最大张力500kg,纠偏精度±0.1等。
" x- u) o* y; }, ?+ {* v9 t: a, b研制过程中,因甲方多次变更和增加设计要求,致使合同拖期。后待设备现场安装,甲方不等乙方到场,自行调试,精度未达要求,还损坏一台减速机。此时,该产品市场需求发生巨变,甲方心存悔意。不再支持乙方进行调试,并到法院起诉,认为设备能力和精度未达合同要求,要求赔偿。, H' C" Q) Q8 u( s) e
乙方认为,调试是研制过程的一部分,此时起诉,甲方应承担终止合同履行的责任。另,甲方不应自行调试,也应承担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责任。并说明设备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甲方自行妄下结论无效。
1 m w Q, l7 K7 e0 i可法院认为乙方所述“调试是研制过程的一部分”、“甲方不应自行调试”和“研制未完成”的依据不足。即,未能提供标准、规范或规定类文件。而提供的专家意见却未予采信。遗憾的是,确实难觅对应的文件。
5 ~6 D" V, S2 W- C由此联想,特在此提出上面的讨论,希望能查找到此类依据,以解心中悬念之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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