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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碰到这样的供应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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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22: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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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到供应商那里看产品,结果发现我们以前口头联络过的问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调查中,供应商认为问题的发生是因为我们的联络没有形成文件,想想,也是有道理的,我们是通过邮件传达的,大家说说,供应商这样说,有道理吗,邮件能不能作为正式下发的联络证明?
发表于 2010-4-16 00: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孝感
如果已经签合同 那就是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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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09: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口头的东西是作不得证据的,这个供应商虽然有点刁,但却有道理
发表于 2010-4-16 09: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阜阳
首先要看看合同中对双方联络方式的的约定。邮件经常被作为正式的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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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0: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晋城
不用太较真。工作进行下去才是最重要的。/ S( O# T, s& P' o. [% c- h. Z
以后不管大事小事,一概发邮件,小心使得万年船,多点小心,总是不会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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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1: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个人认为,虽然没有下发正式文件,但是供应商的推脱也是支持不力的一个证明。
% Y4 ?, f  |' H: P既然客户已经要求改,就应该改,有问题就及时提出,而不是拖。: e, {3 Z: `( @
不可能任何东西都要形成正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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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1: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个人认为,虽然没有下发正式文件,但是供应商的推脱也是支持不力的一个证明。! L1 Q1 r/ J0 k1 G
既然客户已经要求改,就应该改,有问题就及时提出,而不是拖。
  C& X& R7 g1 @不可能任何东西都要形成正规的文件。0 r7 U2 w( \: Z" D& t' H# @6 n2 B
andraw 发表于 2010-4-16 11:20 http://www.3dportal.cn/discuz/images/common/back.gif
/ C, D7 J4 U; I& o
- C& V0 i6 g+ j; ?" P% U2 `
话是这样说,但如果真的扯皮的话,你有证据说你已经传达了吗?我说你没有传达啊
发表于 2010-4-16 12: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绍兴
邮件发了以后有记录的,应该可以做为参考!
- P( e' z* [6 b说下题外话,这样的供应商你们选择就有问题,服务、质量意识都跟不上,要是出什么大的问题首先想到肯定是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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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2: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出现这种问题了,双方以后还是形成文字的约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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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23: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我也是很同意8#的意见,已经开始供货了,也不能有别的改变,现在我是按照9#朋友的说法做的,肯定要下发正规的报告了;
发表于 2010-4-18 13: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邮件能作为正式下发的联络证明,这供应商有问题,服务、质量意识都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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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3: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沧州
口头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但足以证明这个供应商的诚信问题。
. ]1 K  x3 ?! W) e7 ^非常同意8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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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4: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邮件是信息经济时代沟通方式之一,采用邮件与供应商进行正常交流是可行。这样做既便利又快捷,
! t  K& X1 U0 M% n; j% y6 T何乐而不为!如果供应商不认可这种方式,至少说明供应商在诚信上存在问题。先口头通报,然后发
; E( o% c' y) Y1 C6 Z& L: m个邮件,与供应商交流完全可以,但仅凭口头是不行的,至少说力度不够。不妥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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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5: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来个季度总结,打打杀威棒,看他还敢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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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6: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楼主,这样做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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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6: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我们公司里的做法是 传真一份给他让他盖章再回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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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7: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这样的供应商蛮讨厌的,我们的一个也是这样牛,所以我们在物色新的供应商。5 W0 {  d3 Z& N: `0 {4 j6 E( D% i  Q
如果陷入僵局,最好将来往的历史记录,邮件也可,让他们的最高领导知道,公司里应该不会每个部门都这样,除非出现重大经济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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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15: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供应商这样作是对的,口头联络过是不能算的一定要书面通知才能算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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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20: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台湾
1.下正式订单(P.O. - Procurement Order)之前,要先对有可能的供货商进行供货商评核,通过评核,才能成为合格的供货商。
4 n+ K9 C2 v+ z' J; {9 t6 }+ A4 ]' X2.一般而言,邮件(或电邮)可视为采购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已经是准P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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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09: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我们公司基本是靠邮件来联系的
( G/ J6 @* Y* t/ I4 d. d4 q保证函什么的都是电子文档6 F  D9 J# L5 E+ n7 m
如果有回复,一般都可以作为证据保留的4 ^1 d. ]9 T; z4 D- f2 g

9 I2 g! _3 V+ i9 A, d口头或电话的联系,是很难作为证据的,除非有录音- G& r3 r6 {: T; v3 `
如果是重要的事,电话沟通后,发个邮件确认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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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19: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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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21: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邮件可以作为证明的
. ?- p! j9 b3 S$ M) P0 |你说的口头的是指电话吗?电话也是算数的,但口说无凭,容易起纠纷,最好还是用能看得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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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8: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口头的东西是作不得证据的,这个供应商虽然有点刁,但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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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9: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头的东西是作不得证据的,但是供应商的推脱也是支持不力的一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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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5: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3# svw0936
" d" c5 N7 |6 j; T" M3 F, e6 N/ g口头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可以站住脚的。对于楼主所说的供应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充其量只能说它比较消极。这其中还涉及到合作双方的信任度的问题,有些时候供应商按照要求改变了设计,但事主不承认,说没有书面通知,结果造成损失,所以,不能绝对说这样的供应商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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