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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业界人士描绘未来国家能源部的职责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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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08: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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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人士描绘未来国家能源部的职责和架构
  业界人士对组建能源部的思考不仅停留在对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上,他们还对未来能源部的职能和架构提出了具体设想:与过去政企不分的能源部不同,新组建的能源部应该是一个“政企分开的精干的从事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的综合性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应该是综合制订能源政策,监管能源消费,并增强在国际能源领域话语权。
; B8 z+ U$ `. u8 J. h8 J1 Q/ E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r5 j* Z8 r& l; D  据了解,专家们对未来新组建的能源管理机构叫法不同——“能源部”、“能源委”等等,但在“基本原则”和“管理职能”的认识上是一致的。2 v& v$ ?- Q  W3 }! e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咨询中心阎三忠认为:“我国能源面临的形势与美国相似,国家经济体制环境与俄罗斯具有可比性。因此我国在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上,应借鉴美国和俄罗斯的做法;一些拉美国家的能源管理体制从分散走上集中的经验教训,也值得吸取。”. l* [! T# N& z0 v2 v
  中国社科院美国所罗振兴博士提出,新组建的能源部应坚持“四大原则”:一是政策制定和监管相对分离,即该机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而监督和执法则由相对独立的其它监管机构负责;二是坚持宏观管理,即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而主要是通过制定标准、资金支持等进行引导;三是服务为本,即加强能源信息收集和统计、扶持新能源企业、积极支持大企业走出去、加大行业科技推广、职业培训的力度;四是权力相对集中,除了负责能源投资管理和市场准入等职能外,对于相当于副部级单位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短期内还可让其会同国资委、中组部等单位,参与对这些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任命建议等。
3 h- b9 K" v2 O  d9 H& g, V& C  许多专家认为,在组建新能源部过程中要注意两点:一、须明确界定并理顺新能源部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委的关系,要防止该机构因缺乏足够的权力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新建能源部的职责应加以限制,切忌机构膨胀,权限泛滥,防止其成为新的权力寻租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能源管理的顺畅和能源市场的良性运行与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最终实现能源战略目标。
: K2 U. I/ M2 U  独设能源监管机构3 ?& i2 V9 g  d! U4 ~$ c
  对于未来国家能源部的具体设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长周大地、社科院美国所博士罗振兴、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国家电监会政策法规部专家副主任孙耀唯等专家认为应该在现有的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基础上组建能源部;同时,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在能源部下设副部级的能源行业监管机构。+ Y  n0 e" S& d9 S8 v
  按此建议,中国未来能源管理体制应该是:国家能源领导小组——能源部——电监会、煤监局及新设立的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监管机构。1 V' W! Z! k- D; \
  专家们认为,在这种体制框架下,现行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性参事机构可保留,其下设的能源办公室可并入未来的能源部;在未来,能源领导小组可考虑并入国家安全领导小组。0 b6 `0 A5 x: N; E$ m: n, A# [
  新组建的能源部如何处理与发改委及其他部委的关系?陈凤英、罗振兴等专家提出:首先需要明确发改委的职责,将其定位在宏观经济管理与发展战略制订上,而要将分散在发改委各司局的能源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划归新组建的能源部;同时,对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等单位拥有或尚未有的能源管理的一些专业化职能,应具体分析,采取保留、新建、强化、转移、分拆等方式,与新组建的能源部之间形成较强的专业化分工和互补优势。
! p! v& }. j8 q: D8 V  谈及能源监管机构的设置,国家电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孙耀唯说:“我国目前已经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电监会和煤监局,在未来能源部中,这两个机构仍然可以继续运行。对于那些目前还没有设立监管机构的能源行业,应分别建立诸如石油、天然气、核能及新能源的监管委员会,经过一段时间探索相对成熟后,可考虑令其独立运行。在建立、完善能源行业监管机构的同时,必须保证未来能源部能够实现制定政策与依法监管的彻底分开。”4 G2 q- @2 g$ r
  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副主任刘克雨说:“能源监管机构不属于政府系列,但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彻底将政府部门从纷繁复杂的常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政策调研和制定,为能源活动创造外部环境。形成一个政府主管部门、专业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如行业协会)和企业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且职能分明的系统。”
& j# a9 M4 b5 b" ?6 U) V  应具备的主要职能/ T7 e: [8 ?0 R$ z' [2 Q$ d1 g
  在上述基本原则和机构框架下,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描述了未来能源部应该具备的“管理职能”。' q# P8 N( R# [
  “新设立的能源部,与以前的煤炭、石油、电力等行业不同,也与原来的能源部有区别,应当是一个政企分开的精干的从事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的综合行政部门,它不直接管理能源企业的生产工作。”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维城提出,“新设立的能源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政策;对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状况进行监管和指导;指导全国能源安全生产;组织能源安全和能源有效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等。”4 r3 J6 X/ h2 o" {3 g
  阎三忠、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岳来群等专家提出“大能源”概念。他们认为:未来能源部管理范围应覆盖石油、天然气、煤炭、火电、水电、核能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种能源,实行上下游统管,并致力于协调各种能源发展间的相互关系;同时,还有重要职责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国的能源外交,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Z8 m& f! H; d' L. U1 W
  岳来群认为,未来能源部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能源法律法规和能源发展战略政策。他说,“要根据我国国情,有所取舍地借鉴其他国家的能源立法经验,建立和完善包括境外开发、能源政策、能源税费、油田煤田保护、能源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中下游加工、安全生产、石油储备、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在内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撤销过时的法律条例,调整、理顺各能源法律、法规间关系。”( s' }9 Z2 ]0 ]& ?
  阎三忠还提出了建立监测预警系统的机构设想。他说,设立监测预警系统,旨在对能源生产、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运行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期性评价,及时发现和正确应对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分析研究其成因,为预防和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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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莉 李新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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