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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收购法规保障2 y9 H! J2 G# E4 f0 L
美国是现代联网型风电的起源地,同时也是最早制定鼓励发展风电(包括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法规的国家。1978年通过的公共电力管制政策法,为风电的市场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鼓励独立、小型发电公司建设和经营热电厂、可再生能源发电厂,这些发电设施被称为合格发电设施,风电是其中之一。该法案要求公用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合格发电设施所发电力。! j, P$ G% x$ q1 B/ p( R
美国联邦政府把确定“可避免成本”的权利委托给各州政府。加州在内的几个州都制定了“可避免成本”为基础的购电合同。如在1982-1988年之间,加州的公用电力公司按照标准合同4收购合格发电设施的电力。合同期限可以至少20年,前10年按照固定价格收购,10年后购电价格转为电力公司的短期可避免成本。
$ ?5 P! v5 o/ y" r" R0 \1 ^ 二、强制市场准入机制, K5 |2 w( T% ?/ `3 p" Z
最近几年,美国一些州实行一种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市场政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这一制度要求实施地区的电力消费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由电力供应公司承担这个义务。没有完成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超额完成义务的公司购买,通过转让的方式来完成义务,称之为义务交易。绿色证书就是为了便于义务交易而设立的一种有价票证。规定一个证书代表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形成绿色证书的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的收入除了销售物理意义上的电力所得,通过在绿色证书市场上出售证书获得另一部分收入。
" h* F! K5 B2 z3 H9 v 三、经济鼓励激励政策
4 B% `5 y) n0 P M (一)投资补贴政策3 }8 J( \2 ?1 j n- s, D5 k
20世纪80年代早期,美国对风电项目实行投资补贴政策,当时联邦与州政府的投资补贴加起来大约可以达到总投资的50-55%。在公共电力管制政策法规定的“可避免成本”购电合同联合作用下,启动了一批风电项目。而投资补贴政策促使投资者偏重于获得补贴和安装设备,造成一些项目性能很差。目前在美国只有少数州还在采用直接投资补贴的政策。1992年,美国能源政策法实行按发电量进行补贴,以鼓励投资者提高项目的性能。
& ~" f) J2 J. j- `# k' D (二)价格补贴政策
, U) Y/ K8 F, }* s! J9 |6 p 1992年,美国通过能源政策法取消了联邦政府对风电的投资补贴,转而对风电进行生产补贴。法案规定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给予1.5美分/千瓦时的价格补贴。从项目投产起补贴10年,并随通货膨胀率调整补贴价格。从风电项目的全经营期核算,相当于降低了25%的风电成本。美国风电机组安装有两个高峰年,都出现在这一政策期内,这说明补贴政策对风电项目很重要。一旦经济补贴政策取消,风电发展很快就会慢下来。
8 c+ C" H/ w6 B( M (三)税收优惠政策
- q6 M: x# M- | 税收优惠是一个重要的鼓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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