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7-5-12 20: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
参加讨论,提供资料
zzwxh1061网友提出的问题,就我所知,提供如下判断依据:' V6 E9 L* X& }& C
“通常厂家加工完成后自己先打了压,然后用户验收的时候再打一次。”好象说的是压力容器产品的压力试验(应称为耐压试验)。这种做法没有任何依据。/ \! t/ r/ r* _! S$ Z5 J/ b
只要是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都不应该这样做。
' ?, M% O( C0 O$ u 2002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公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4 l/ B( t: ^# ?& Q% A9 C
2003年7月1日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件印发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检规则》),规定“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
- u, j1 i& a( X( O 在《监检规则》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压力容器”部分中明确规定:(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压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9 K! `& H6 y8 W5 v# \
因此,压力容器产品的耐压试验是不可以随便去做的。& ^. O2 ~% n/ ~$ e
你所说的“用户验收的时候再打一次”,是不符合安全监察法规、规章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制造单位和用户都应认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