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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纠正FMEA实施团队对RPN(Risk Priority Number:风险优先数)的误解,新版(第四版)FMEA手册已对此给予特别强调。但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对RPN的误解依然普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供应商质量工程师(SQE)的旧有观念没有得到及时更新。; r8 i6 C* x# i* c# o. P6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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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的FMEA应用中,一个比较不合理的做法就是“唯RPN论”,即规定“只要RPN值大于100或者甚至大于40,不管对应的失效模式的严重度和发生度如何,都必须采取纠正或改进措施”。此种规定严重地削弱了FMEA实施的有效性,往往导致FMEA实施团队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为躲避执行需要耗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纠正、预防或持续改进措施,他们一般都会费尽心思地设法让RPN的评分值低于这个规定的“阀值”,从而导致针对FMEA所识别出的(潜在)失效模式几乎没有需要采取措施的。为了将FMEA这个“Paper Work”做得漂亮些,一些FMEA团队故意把某个容易解决的问题评出一个较高的RPN值,以此来“糊弄”客户的供应商工程师,而使FMEA失去其真正有价值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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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类问题,在新版的FMEA中,明确指出RPN值并不是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或持续改进措施的根本指标,针对(潜在)失效模式还应综合考虑其所导致后果的严重度(S)和相应失效原因导致失效的发生度(O)。严重度达到9或10时,会导致安全方面的严重后果,针对这类失效的原因应优先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RPN值相同时,应优先针对严重度高的失效的原因采取措施,其次应根据S×O值高的失效的原因采取措施。# s1 f0 o* x6 b3 d/ F3 E, X&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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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N值仅是识别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或持续改进措施的相对指标。即在实施FMEA时,无需规定一个需要采取措施的“阀值”,而是应该按照80/20原则,选择RPN值相对最高的几种失效模式优先采取措施。即使有许多失效模式的RPN值远超过100,我们也不可能在一个短期内同时对所有这些失效模式都采取措施,只能优先为风险度高的失效模式采取措施。一旦针对这些风险度高的失效模式其措施发生效用,则可再选择新的风险度高的失效模式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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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Z( p9 y$ ?5 p, ]! r% X H9 j9 D必须谨记:实施FMEA是一个动态过程,它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要依优先次序持续不断地针对各种失效原因采取措施(直至受限于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一旦在新的阶段技术和经济上可行,仍应重新启动新的纠正、预防或改进措施循环),而不必要求同时采取措施。. d( O( o. Y, o3 z, V
8 U( P; s, r2 U, `: \基于以上的说明,从持续改进的理念出发,即使所有失效模式的RPN值都降至很低(如:RPN<40),只要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FMEA团队仍然可以考虑对其采取改进措施。显然,RPN只是用于识别失效模式基于某种失效原因的风险优先度,以此指标帮忙FMEA团队确定针对不同失效模式的的不同失效原因所需采取措施的优先顺序,RPN值并不用来决定针对某种失效模式是否需要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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