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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想报考个注册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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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20: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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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报考个注册工程师。我本科学习的是交通运输专业,研究生学的是交通工程专业,不知道能不能报考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
发表于 2010-5-18 10: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鞍山
应该可以,网上有很详细的说明,以前看到过,不过对工作经历和工作时间有一定要求
发表于 2010-5-24 11: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注册结构工程师
6 n- j- ?8 b: }2 Q: `- ?$ x. n7 s- F1 Y: p  A/ ]& \9 ~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7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办〔1999〕222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上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 @( p$ ?: T' `- r: s: M/ @% l! e$ o# r6 s! V# z) ?! Z
一级报名条件
( D, c( \; q, D) ?# B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报考条件
( F2 }3 K2 w/ w9 Z  1、具备下列条件人员
3 B- ?5 r4 n6 P$ g; X& c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1 ~* _& z3 V1 Z6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Y9 a! F6 G/ ?2 G3 A
建筑工程
9 u' J- p& t+ w! x6 h(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h- b0 C) S* o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h" T( {. f# h, _, }3 T专科毕业 1年 7 L- s, t/ R1 @8 J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G7 G+ ]5 ], T6 K" k! ]0 I
. j& t2 Z& N$ Y3 G$ d/ y
交通土建工程
. |! o4 A7 q% f$ @. V% H
+ [' J% v' k5 d矿井建设
/ M! b6 i& K, q3 P$ r / n: ]. M; r3 m" z; M- Q7 m# K& l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1 G# a& e, A' q# J: J

% C' F1 [' P; e0 K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p2 i0 f0 l! V, T1 E% E

; F: S7 |$ h. `" q) W: p0 T7 E海岸与海洋工程6 o6 s6 G% D0 L  ^6 A" C
# k4 A- T2 D( n, W2 K0 P) i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2 `- E. }# o# s& Q: \4 A
' s7 k" @% d# ?8 i( a9 n+ G- U& |" B
建筑学
2 r8 O" {( _, K" f% j0 [4 u5 I$ Z
" Z- p) q+ @& n1 F9 M# h* f& W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9 h* z) }4 Y0 N+ ]! Z5 X5 `/ b'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N% ~- x7 _/ V- K
专科毕业 1年 9 I- n2 ~" J9 _5 j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 E; r+ e$ b7 u' |2 D
  W( T9 j% ^4 {5 J4 z6 s7 P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
+ k: R- J7 U/ B! K, ]9 U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 M6 [3 a  [" X  D  R8 x" r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M  s2 V' p5 e+ O0 z6 p/ X8 ]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报考条件
% p1 O2 e( E9 M5 m  1、具备下列条件人员
. w: w( H$ W! Z* q  \! u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0 j8 g# K: ]0 }% N8 D3 k- u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L1 Y9 d1 U6 [) e5 P. Y1 v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6年
; n* B4 O0 x6 X# R建筑工程
0 K" e. z7 D* w% Z(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 L$ |- |/ i9 e9 O0 C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8年 : B  ~. V4 j( z/ A5 L/ S
专科毕业 6年 9年
; f; d. i( [/ `6 m( [7 v% |3 r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E6 D* |) F/ U) v5 n/ \$ S

! u6 ~- R( f0 O& x# P& c4 q) V* X. M交通土建工程% k# B$ _/ j: g) }1 i7 l

9 _) `* r( W6 M3 V. ?1 `# c矿井建设4 ~- e# B3 W3 y# H+ E  q* R

5 n4 a6 \3 \" i' V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k/ N. F& \1 M
& q2 @7 J8 u0 [2 M. ]! u0 s; H,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 f! k% v* ~% i; g; ~! o1 ^8 R
# k  {/ ~6 X9 T8 a7 n* F8 x# S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9 r! n! R% e2 k: @/ K9 S
" [2 U, U/ ^* U1 I6 ?6 T海岸与海洋工程+ o+ w  c2 ]7 y" f7 i

5 ^0 c! j: C2 F建筑学' `. Q  i( d: o

6 }5 a9 ~. [7 Q* `! X" d4 Q# R7 C; b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8年
9 X; @+ D7 {* Q& k$ j- h* G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9年 1 H4 w/ B$ z- _5 {
专科毕业 7年 10年 0 Y3 b! w. f1 `) D# F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 Y+ G. w( u. u# w5 K7 j0 G
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2年 - x, }+ @) l9 q4 P
8 b! m, l( @  ?/ r" o& ?9 V- }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1997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 T) l6 q  h0 F( x& b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q0 v* A4 c- P# B- X% s" K5 R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 E4 \: {: W  @3 Y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k$ A. Y' N3 ]3 d2 X: K: h" ]报名时间* z5 V, o# g; C9 D2 B' w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份以前(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到所在省(区、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或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v/ J+ J0 U3 {

  u+ I3 l! y+ d( u1 ~( c5 y" t/ P+ i2 j2 m
二级报名条件
; K9 _+ t2 B% I! K) }! N! S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R7 ~5 N0 p. l3 \) v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 X' U3 u* m7 y* D
本专业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 2006年 # C! [- l! ]9 g) M+ P  s
普通大专毕业 3年 2005年
% Z& m( u7 S6 E8 e# r% r2 a% I; o成人大专毕业 4年 2004年
. P6 L4 S8 ]8 [6 V: w普通中专毕业 6年 2002年
4 q5 h/ m4 Z( h# _成人中专毕业 7年 2001年 1 m$ H8 T# ~* u% ~) C* `
相近专业 建筑设计技术
% r' c1 z- V& r& L' z$ \6 @5 ~ 9 ?/ _; q- s, K  O5 h9 s
村镇建设3 I' e- ~" j( s7 v3 z* @

: @! ]+ S4 X* _- R% {. V- G  b" j公路与桥梁& S- Q" S5 n, X' _  T8 H

( g, `$ R8 A! B# f" _' l7 ^5 A城市地下铁道
  V1 J2 U7 y& G" u5 I$ n : z: |! w& t, @# K) z2 s5 k
铁道工程2 O6 Z* O4 ^8 e8 ?8 z4 k- x
) K$ I" r& R9 v$ {- q( V
铁道桥梁与隧道
4 c) k) X$ B1 K8 O- D3 G
( r& t# P4 G# h小型土木工程7 @# v6 b/ g" Y1 u1 P# X

' x3 m3 F: B% b4 R水利水电工程建筑4 f/ b% T' l! W& `' C2 @

- g2 u, [% x; |# w2 h* Q. a+ ]水利工程
- \/ C3 y5 [7 T# Q , \, }! x' e6 h6 B: M5 R  p; f
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 2004年 ( K4 Y$ T: n6 k9 U* \0 c0 l8 {1 R
普通大专毕业 6年 2002年 , l& E! y, o8 V. J/ T! F. \8 m
成人大专毕业 7年 2001年 1 {3 Y9 i* `4 R( b1 a% q# U
普通中专毕业 9年 1999年 $ @$ ~& @' A2 \. ~% w
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1998年
. E1 \" h" n) |2 D& k7 g不具备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年   
( _6 b  [6 |! J6 D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r6 F2 |! {0 v3 o- a
1 E/ H3 f3 L! [& G, y/ Z
更多的内容,您可以登录“ 中华工程资格考试网 ”进行查看
; c9 L1 A# N. `4 n/ m0 G8 O) F  d6 y# u' z4 p0 K4 L: K* }3 ]6 b  Q# F
参考资料:中华工程资格考试网
发表于 2010-5-24 11: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编辑本段]注册建筑师6 A8 K! ]7 ?4 u! c  B) I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K& W4 d9 j4 H, u- y( R0 p
[编辑本段]级别分类
' G2 `/ a+ p3 ^' u2 e/ j2 e" H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8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   7.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8.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9.场地设计(作图)。   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建筑设计(作图);   2.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   3.建筑结构与设备;   4.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E- k# e) \0 Q1 `( j  t4 h[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X& m( a' @( j* Y/ V  @  1994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1996年建设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1 U7 G) I, a( j+ v- x6 Y4 m[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D. i" b4 m9 E" ~! w0 z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   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与政策;   (二)检查监督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三)按照对等原则,批准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的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的许可;   (四)对与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   (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国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并贯彻执行;   (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教育标准、职业实务训练标准、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三)定期公告注册建筑师考试信息和考试结果,按注册年度,公布全国注册建筑师名录;   (四)负责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建立注册建筑师考试试题库,审定试题,确定评分标准;   (五)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   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六)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检查、监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八)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机构的联络工作;   (九)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相互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审核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与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二)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   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要求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四)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上届委员留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一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条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注册建筑师执业道德规范,监督会员遵守;   (三)对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建筑师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注册建筑师方面的工作;   (六)开展注册建筑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返 回   第二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三条 条例第八条(一)、(二)、(三),第九条(一)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   条例第九条(二)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和建筑装饰技术专业。   条例第九条(四)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专业。   条例第八条(一)、(二)、(三)、(四)和条例第九条(一)、(二)、(三)、(四)、(五)所称相关业务,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相同。   条例第八条(五)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铜质奖(建筑)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 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和考务费由申请者个人支付,在报名时一并交纳。经审查不符合考试条件,不准参加考试的,退回考务费。   第十六条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   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   返 回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九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   (五)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   (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三)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五)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二)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五条 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三)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撤销注册。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二)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收回并核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   依照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被撤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第三十条 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执业后,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淮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有注册建筑师资格,且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办理注册手续。   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应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不予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应撤销注册者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其中百分之十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返 回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条(一)所称建筑设计是指:   (一)房屋建筑设计;   (二)除条例的第二十条(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含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第三十九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四十条 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图纸)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设计图。1999年1月1日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   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第四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注册建筑师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外国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与中国尚未实现注册建筑师资格对等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建筑师或设计机构与中国设计机构合资、合营、合作承担中国建筑工程设计任务时,由中国注册建筑师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师考试介绍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级别分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8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考试科目:   参加2003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大纲及部分科目按调整后的要求掌握,具体是:   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   7.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8.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9.场地设计(作图)。   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建筑设计(作图);   2.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   3.建筑结构与设备;   4.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原考试大纲中知识题第一科目《设计前期工作》(45个题)和第二科目《场地设计》(45个题)合并为《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一个科目(共90个题)。已经通过原《设计前期工作》科目的考生,只考第46-90题;已经通过原《场地设计》科目的考生,只考第1-45题。未通过或未报考《设计前期工作》和《场地设计》科目的考生,需考《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第1-90题。现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考试《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技术设计》两个科目替代原作图题《建筑设计与表达》,时间分别为6小时和5小时,凡未通过或未报考过原作图题《建筑设计与表达》的考生,都需报考《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技术设计》两个科目。7 T: `* h$ U. E0 M2 {+ h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p! l' D# H: T9 d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 x, M4 J- \5 g' X$ ]建 筑 学   建筑设计 本科及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06年 9 B. I3 j! x4 E) m( e
建筑学学士 3年 2005年
1 D- _7 x! C2 B: d'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03年
- V  o/ n1 e% a- W. [  U!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1年
8 N0 I2 B5 T! P" v& T# y' S4 z专科 三年制毕业 9年 1999年
4 o, K# J/ G, y4 t. q二年制毕业 10年 1998年
% t+ i# L& j5 H; v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 本科及以上 工学博士毕业 2年 2006年 ( p. L4 V. [# r/ x% s# L4 w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02年
1 {2 F+ S. W4 T4 t) ?$ Q' Z6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1年
4 X, I# {$ U8 T6 O4 u- ~( _3 F9 W5 u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00年
) s/ j, t8 \  s, M5 m& p$ ]专科 三年制毕业 10年 1998年 + {1 Z1 D, W* W3 k3 p8 c
二年制毕业 11年 1997年 0 V" e3 O3 O. k. E" c9 E. J+ @
其它工科 本科及以上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7年 2001年
1 S0 h  I# w2 g1 C, T- _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00年 6 q! q8 f$ t5 l) a2 y; a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9年 1999年 ( h1 P0 V! C- s/ D: g) |9 \& n5 Y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本表专业中加入了“环境艺术”。   2、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发表于 2010-5-24 1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编辑本段]考试简介& R  p6 c1 H; i. j4 U9 A7 i2 y  d3 ^
  全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后,1998年6月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又公布成立“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题设计与评分专家组”,拉开了在我国推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序幕。
! k& A. Y- Q' L, A; J% U0 N[编辑本段]报考资格9 {* B% y% F) @7 O+ Z
  全国注册岩土考题设计与平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12位岩土工程界资深专家组成,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方鸿琪同志任组长,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张在明同志任副组长。专家组受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领导,主要使命是负责制定《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大纲》、完成《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复习手册》和《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开始手册》的编写、负责完成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试题设计、负责制定评分标准和培训评分员、协助管委会制定开始方法和报考条件等文件、组织和编写《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复习教程》。   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是我们岩土工程界的一件大事,是实现政府对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需要岩土工程界广大同行的大力支持。为了全面推行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广泛听取同行意见,在各单位的积极支持下,专家组聘请了二十多位具有丰富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了顾问组。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曹佑裕同志任顾问组组长。顾问组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全力支持专家组的工作,并广泛收集和反映同行对开始大纲及考试的意见,协助专家组总结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的经验与问题。
! `! G% C! O& k[编辑本段]考试方式
+ {8 Q% m1 {& T  _9 D) F) Y: s  我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基础考试,在考生大学本科毕业后按相应规定的年限进行,其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基本掌握进入岩土工程实践所必须具备的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第二阶段是专业考试,在考生通过基础考试,并在岩土工程工作岗位实践了规定年限的基础上进行,其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已具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能力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各进行一天,分上、下午两段,各4个小时。   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上午段主要测试考生对基础科学的掌握程度,设120道单选题,每题1分,分9个科目: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建筑材料、电工学、工程经济,下午段主要测试考生对岩土工程直接有关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设60道题,每题2分,分7个科目:工程地质、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弹性力学结构力学与结构设计、工程测量、计算机与数值方法、建筑施工与管理、职业法规。) z/ B9 q9 }& I/ b* ]# n, S- b
[编辑本段]科目内容
2 C. t$ X0 K' o6 O% ]/ S" T2 a  专业考试的专业范围包括: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结构工程和岩土工程,上午段共设有7个科目,1、岩土工程勘察;2、浅基础;3、深基础;4、地基处理;5、土工结构、边坡、基坑与地下工程;6、特殊条件下的岩土工程;7、工程。每个科目1道作业题,12分,从这7个科目中选择4个科目进行考试,共计48分。下午段除了上述科目外,另增加工程经济与管理科目,每个科目包括8道单选题,每题1分,从这8个科目中选择6个科目进行考试,共共计48分。   考试以国家标准为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用行业标准。共计48分。    2005年合格标准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基础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132分(试卷满分240分)。   2、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知识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120分(试卷满分200分)。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56分(试卷满分100分)。
 楼主| 发表于 2010-5-24 14: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谢谢谢谢指教
发表于 2011-9-6 14: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日照
这个东西可以考的
发表于 2011-9-6 15: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注册很难考 但一旦考下来 含金量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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