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的生效条件是在至少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3%的30个成员国批准后12个月生效。截止2010年4月28日,已有9 个国家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09年挪威加入公约后,巴哈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挪威、巴拿马五个重要的船旗国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就达到了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5%,已满足了公约两个生效条件中的一个。* I! m8 p7 P4 h0 t7 K! V* z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努力下,其他一些国家也在积极跟进。2007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所有欧盟成员国在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公约。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达成一份政治性协议以指导欧盟船东协会(ECSA)与欧洲运输工人联盟(ETF)达成的协议的实施。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如果各国顺利加入公约,则公约将在2010年底满足生效条件,并于2011年底正式生效。3 n d, F* w2 I G- h
由于公约引入了“不更优惠待遇原则”,使得公约对非缔约国的船舶也具有了约束力。公约要求船舶携带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拥有证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要求则证书就成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会减少船舶受到检查的几率。综上,即使一国并未加入公约也会受到缔约国实施的港口国检查,使得加入公约成为了一种“必须”。 ' g( y6 x0 g; J4 }$ C - e' n6 G- U/ F( k' LMLC 2006批准状况一览表 $ M+ H5 k d* t3 y-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