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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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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 t! z0 i5 t8 h" s& T( ^. U. _/ A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W: q1 Z1 r/ o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3 @4 ~4 p9 B! P1 n2 @$ ^ h' w; q, X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U0 `: B# T; i8 ?# b& q(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 h1 }$ z# v2 Q# j(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H2 d W9 A% F6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h5 I* B8 H6 w. ~/ B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N: x, ]" C' _0 O) p$ |/ s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v8 I c8 a, ^8 u; w# o- f; n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M! ^0 ]( ~- @/ f7 i& l, J3 C% o第六章 法律责任
: W& m* Y# r: R4 D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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