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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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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结束] 关于2009版《容规》3.1(2)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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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09: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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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版《容规》3.1(2)条的讨论
/ A4 z# s/ u5 @6 w1 b. r- g新《容规》3.1(2)规定“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局部怎么理解?范围怎么界定?是不是不是整体就算局部?
发表于 2009-10-29 11: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整体可以理解为设计所遵循的规则标准,如GB150、GB151等。局部可以理解为构成整体的局部不按规则设计(如开孔补强),多发生在规则设计解决不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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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三维币 +3 收起 理由
niao_csu + 3 参与技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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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6: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荆州
现在搞化工这行不好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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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o_csu -5 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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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09: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淄博
对于3.1(2)条款,我认为要从整个条款要看,该条全部内容为“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对于“局部”的界定以经非常明确,既“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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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三维币 +3 收起 理由
niao_csu + 3 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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