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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番茄花园”案主犯一审获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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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3: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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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案主犯侵犯著作权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经营番茄花园网站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共软”)以及四名相关被告人孙显忠、洪磊、张天平、梁焯勇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以侵犯著作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网络软件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 Q- n& B, a. R1 D$ F5 F)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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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花园网站是一家于2004年5月11日进行域名注册、主要提供盗版软件下载、在国内小有名气的网站。网站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涵盖了国内外知名软件厂商的多种软件,其中包括商业软件联盟成员公司的产品,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2008年6月,在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组织的打击网络侵权专项治理工作中,商业软件联盟代表其成员公司向国家版权局及公安部进行了投诉。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08年网络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案件。) A  T) A/ _6 n! ~

& B4 l  t2 K1 T/ u& f; B$ I2008年8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孙显忠、洪磊等被分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成都共软以及四名相关被告人孙显忠、洪磊、张天平、梁焯勇以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今年六月公开审理后于今日做出一审判决。7 k. `" |) c& q$ F4 T7 V3 v. I* w

' C9 I* Z# _2 c& ?4 A根据一审判决,全面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番茄花园网站负责人洪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成都共软市场总监张天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参与开发和制作番茄花园盗版软件的被告梁焯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单位成都共软被判处罚金877万余元,并罚没违法所得292万余元。/ Q: m, Z" t2 Q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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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指出,番茄花园一案中的相关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犯罪。通过在盗版软件中捆绑其他软件和修改默认搜索页面等行为从而获取广告费用,也是典型的非法盈利行为。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M' r$ b; U5 ~; `4 o7 F4 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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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游闽键认为,番茄花园一案揭示了一种全新的盗版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中有很多企业寄生于盗版软件中,通过盗版软件的下载、使用,直接推广其软件或服务,这种寄生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也剥夺了用户自己选择相关服务的权利,使用户被强迫成为特定广告的受众,而盗版业者则获取丰厚的非法利益。此案的判决表明,相关政府部门已对此类现象予以重视,并不断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其蔓延。政府部门将会持续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软件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1 n1 Z3 a& g( ]; K" H

, j% q" t' J. X  T" l% X* M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区总监兼首席代表张全胜则表示,商业软件联盟将继续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通过教育计算机用户关注软件版权和计算机网络安全,努力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并提升用户使用正版软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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