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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7: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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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9 D7 p7 x0 S7 K3 R$ F. M
厂内机动车辆与装载机
7 w/ l; Y0 t! S& {来源:徐州工程机械杂志    作者:徐工研究院 3 M5 k5 r$ M% d* ]( C
' i6 v$ |; ~( P# W4 A
引言
% [/ v1 D; K4 z8 q/ g国家为加强和规范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管理,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合理、合法的利用贸易规则,保护国家和入民的利益,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等系列法规。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订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用以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 F+ k+ v' p& n5 ?# ~, h
根据文件实施要求,被纳入特种设备许可目录的产品2004年6月1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否则企业将不得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此次装载机、挖掘机等产品被明确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因此,作为生产企业有必要了解有关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与装载机的相关情况,同时,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读者对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以及装载机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能有所认识和了解。/ \& Q6 l* h6 X2 n$ I9 P2 S0 b
一、特种设备4 b8 V; r: O+ H3 W0 D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设备。本文所指的“特种设备”不包括军用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m% D+ u  D/ a( J! D$ B
1.特种设备的种类
) w" p* W  f4 g: a由于国家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的不断调整以及管理要求的不同,相关法规、文件对特种设备的分类及其涵盖的设备种类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0 J8 O+ ^1 z+ w" y3 j2000年10月1日实施《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6大类设备。  _1 ~( N+ E; @  f0 p" t  C! D
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7类设备。
* f3 {  r; |- s! y- ~2003年6月17日实施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中所规定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
4 Q8 S6 j% I$ G& N  ^3 H  @从以上规定、条例可以看出,目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类型应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以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等。上面这些只是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类型,具体产品应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产品目录的确定是由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特种设备的危险性程度提出而制订的,只有被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产品才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o( W+ R, y2 ]; X, s
2.特种设备的管理
+ s4 V/ Z* J% {% P/ p为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实行特殊管理。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是从锅炉、压力容器等开始的,起初范围相对较窄,产品种类较少。随着社会发展和管理需要,国家不断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调整特种设备所覆盖的范围,在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方法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不断的进行改进和加强,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标准,使我国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的道路,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 y0 S) \2 C) C; ~0 Q7 ](1)行政许可管理$ Y  q- u! P, n" F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实行“两证”管理,即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是指被纳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目录》中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如电梯、叉车、游乐设施等;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则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管理,对未取得“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生产。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装和维修等采用注册登记管理。
! \9 Z, {8 M7 ], f' C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适应新的要求,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实行新的行政许可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主要包括: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查人员考核等八个项目,涉及了特种设备的各个环节口从业的单位或人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允许生产或经营。) K4 I1 Y! g- o  |- {; f* v7 Q" G
新规定颁布后,特种设备的管理应该有新的行政许可管理执行。根据相关规定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对于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相应的规定,申请制造许可证。( {  `9 _) m0 l
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国家将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制订相应的制造许可规范及相应的制造许可目录。对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国家实行制造许可,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方式分为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单位许可两种,同时给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明确了适用的产品及所适用的制造许可方式和受理机构等。
4 ]- ^% I) d3 x  a2 U5 F  D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或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的特种设备许可工作窗口,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特种设备的维修、气瓶安装单位的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3 o, Z: R  Y4 P% ?3 Q, J9 l( b(2)安全检察管理
; h' u$ x) z( V3 a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标准,对特种设备实施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即监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工作符合国家规定和安全,性能要求,规范、指导检验工作行为和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检查、督促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达到和实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
9 X* I( v/ A/ h2 l# _我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察管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形式。特种设备的安全检察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具体由总局所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地方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检察。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特种设备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 ^, `; a2 d; v$ G(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 I% o. o# |3 Q+ T! ]7 L
二、厂内机动车辆8 Z( \: Q  s1 D& v" o
1.厂内机动车辆:' D* m5 ]# q8 h0 ~  R5 u
在国家标准《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T11342--1989)中将“厂矿企业内”简称为“厂内”,“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称之为“厂内机动车辆”,它是指在厂矿企业内使用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 d& A- x# W4 ?7 _4 a
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中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1 y' |; q4 g1 F# }) k# D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后,根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解释,“厂内”包含“厂内”和“场内”。
" D- {9 r  `" v* D. {/ x! U因此,厂内机动车辆应该指在工矿企业内、工程施工场地内以及码头、货场等相对固定、范围有限的厂(场)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0 d- p+ M" G( ]2 J/ y& X9 ?2.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和范围:* N$ U- o7 Z) F
国家标准《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T11342—1989)中将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具体分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专用机械车、手扶式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履带式机动车、蓄电池车及用于厂内生产运输的其它机动车辆,这些类型的车辆只要是在厂矿企业内行驶,都归结为厂内机动车辆。
9 A% P. R$ y) @2 C; z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中将机动车辆分为14类: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小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筑路专用机械、大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摩托车、手把式三摩托车、手把式二轮摩托车、有轨机车、电瓶车。这些类型的机动车辆只要在厂内从事运输作业都属于厂内机动车辆。但对于这些车辆中已纳入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应按照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 P8 R" A* i, j) o* R; R# ?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的特种设备分类目录,所列厂内机动车辆设备类型包含: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辆。
7 J) ^" _; \- a5 B& S目前,对厂内机动车辆所含设备类型、产品种类规定最为明确的是《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其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将目前属于厂内机动车辆的设备类型及对应的设备型式进行了明确界定(见下表),这应该是今后对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依据。: `- ?5 g! K9 e! F6 [
 楼主| 发表于 2009-6-10 17: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第二部分

三、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与装载机
% C- ?2 g) y3 m( f3 d3 q1.厂内机动车辆与特种设备
4 H: o8 {$ @& \1 ]  B2000年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将厂内机动车辆纳入到特种设备管理,而国务院2003年批准颁布、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却没有厂内机动车辆纳入到特种设备,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解释是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照“三定”定,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所以厂内机动车辆仍然属于特种设备范畴。随后颁布实施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又将厂内机动车辆明确归入特种设备,该文件制订的依据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以说厂内机动车辆一直是被纳入到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Z1 q0 A) V5 a( l9 ^3 q9 o
2.装载机与厂内机动车辆) `9 [+ r$ @0 A
关于装载机是否属于厂内机动车辆,应该说从有关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装载机属于厂内机动车辆。根据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中的3.4条规定:装载机属于总质量在5000kg(含5000kg)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自行行驶的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而其又不属于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所以装载机应属于厂内机动车辆,同时,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又将轮式自行专用机械纳入厂内机动车辆之中。但在实践上却并非如此。首先在装载机行业内部从来没有把装载机看作厂内机动车辆,其次国家在管理上也没有把装载机纳入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有个别城市和地区将装载机按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颁布以后,明确了装载机纳入厂内机动车辆监管范围。
( g# S5 y( M  O( q( l3.装载机与特种设备- V3 }- h" }7 L6 f  b, b1 h
从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明确装载机属于厂内机动车辆,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将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管理,所以装载机也应属于特种设备。但是,以前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全认可证管理。而国家发布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手册》中,没有将装载机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也就是说装载机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同时,装载机行业也未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所以说在2003年6月17日之前装载机产品没有被真正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H5 j6 D# u* O* c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将装载机产品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而且为国家受理的制造许可的方式。但由于目前针对装载机产品作为特种设备所需要达到制造许可的安全技术规范、型式试验规范等,还没有发布实施,装载机产品真正实施特种设备管理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在2004年6月1目前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因此,2004年6月1日后,装载机产品将正式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了。
( K4 G( K/ g( G- Y四、装载机产品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探讨& m, t0 p2 X7 \) L1 N( L3 X+ H
装载机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已成定局,但目前的条件下,在具体管理和操作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e& u+ e1 N$ ^+ |0 a! a* L
1.制造许可条件尚不完全具备3 v5 {+ Q; p( \" ]6 V
根据相关法规、条理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检验检测等必须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也就是说,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除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标准外,还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就是安全技术规范,但目前还没有针对装载机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同时,根据制造许可申请的要求,装载机产品还应进行型式试验,而目前有关装载机的型式试验规程及试验细则至今没有发布(至2003年12月底),制造许可在技术方面上无据可依,因此可以说装载机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
* j- F- a) V' c8 G& g* m+ J7 ]8 q2.型式试验的兼容性特种设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主要是对涉及产品安全的性能进行试验。但由于装载机行业已有一种针对产品定型和产品性能验证的型式试验,他所依据的是行业标准,不仅包括安全性能,而且还包括环保要求和其它性能。因此,装载机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后可能存在两种型式试验。因此,新制订的装载机型式试验规程,应能同时兼顾两种需要,以减轻企业负担。: M! o% l, _  y7 P) k9 x
同时,型式试验内容要求要有所区分,对于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而对于其它使用性能的检验标准,应尊重企业的设计和声明执行的标准,而不应给出具体限制,但在型式试验方式方法及检验规则上,要统一规定,这样才能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5 u# X& V/ L4 s/ ]
3.合格判定标准的合理性
, I  K+ L6 @1 r; K8 \! M如果型式试验能够兼顾两种需要,那么在进行合格判定时就要区分两种性质的指标。对于涉及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必须全部满足,而对于其它性能要求则应采取合格项达到一定比例即为合格,换句话说,在涉及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全部满足的条件下,其它所检验的性能要求中不合格项目少于几项(具体项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时,即可判定为合格。# l- a" @0 K" d5 e) c( b* b$ Y
4.监督检验依据缺乏协调
; U) L5 ?$ A& |8 |1 R由于装载机产品以前没有被真正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虽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将其纳入其中,但针对装载机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型式试验规范没有发布实施,缺乏相应的技术依据。有的部分地方质检部门对装载机产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进行监督检查,由于该规程所规定的检验要求适用的产品范围较广或没有考虑到各种产品的特殊性,在适用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检验结果往往不能达到要求。笔者认为在2004年6月1日之前,或者是没有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或型式试验规范、细则)发布之前,就不应按照特种设备的要求进行管理。
3 @5 p* K, S5 a五、正确认识和理解装载机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P6 F$ X$ C$ s
装载机被明确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后,在行业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生产厂家也颇有微词,认为象装载机这样的产品没有必要,这样会增加企业的负担等等。但笔者认为:装载机产品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应该说,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是表面的、暂时的,有利方面是根本的长久的。
" M. D$ u' q  p1.促进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z( d. Z# y) v3 m4 x. r
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产品,在安全及环保等其它方面都有相对较高的要求,而且国家还不断加强对其的监督检查,这有利于促进法规、标准的贯彻,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8 j' [* j) s3 _# i: c: i5 Z
2.统一国内市场上产品的市场地位
( `' I+ s! `" c: |. h: h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的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时接受安全监督和型式试验。由于装载机以前没有真正的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因此国外装载机产品可以自由出入,在技术和管理上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和监管,但国内产品却要进行型式试验和接受一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样的产品得到不同的待遇,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后,在国内市场上将享受相同的市场地位。4 U1 r. a! Y! I4 K& b6 N
3.突破国外技术壁垒,促进产品出口9 Q- s- N) B5 U* ^; S- Z6 e- ]0 x
安全已成为国际上重要的技术壁垒内容,我们实行特种设备管理,有利于在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上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有利于在国际间达成安全互认(相互之间承认对方的安全认可或认证),更有利于产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产品出口。
1 ?9 y7 ~. Z1 I( U& e4.合理构筑技术壁垒,保护国内产品市场。" _: g  F7 C1 a( t% h" g5 e0 ]
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而安全也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对技术壁垒应除了要突破制约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壁垒外,同时还要合理合法的构筑自己的技术壁垒。如欧盟机械安全指令(98/37/EC)就是针对机械类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也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在安全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我们实行的特种设备管理,也是一种对重要产品安全性的法制化管理,只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都必须满足要求,从而在国内形成一种合理、合法的技术壁垒,这是WTO/TBT所允许的,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保护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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