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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态] 电力设施有了"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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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08: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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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变压器网消息:《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而结束了我省没有地方性保护电力设施法规的历史。
  电力设施保护的尴尬
  当前威胁电网设施安全的因素突出表现在:一是近几年大面积推广种植的速生林给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构成威胁;二是违章施工、异物碰线、车辆撞杆塔等外力造成线路故障跳闸严重;三是“火烧山”引发输电线路故障跳闸屡屡发生;四是线路走廊保护区被肆意侵占和破坏现象严重;五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现象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到2008年,全省共发生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案件397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44.8万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而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已难以充分发挥依法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目的。而“政企分开”后电力企业失去了原有的行政执法权,保护电力设施的手段十分有限,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查处。
  保护电力设施更具针对性
  《办法》针对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地方、一些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省电网发展的新需要,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凸显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作用和职责、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措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以及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行政处罚的标准等,重点解决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中各自职责不清、“线树”矛盾、违章建筑、违章开采、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电力工程建设受阻以及健全电力行政执法体系等当前影响福建电网建设发展最主要的问题。
  野外用火不得危及电力设施
  针对我省多发“火烧山”事件,《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烧窑、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及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并明确了由此引起火灾的责任。同时,《办法》明确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等。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要合法
  《办法》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收购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收购单位应依法建立收购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务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依法如实进行登记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物不得危及电力设施
  《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09-3-15 10: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谢谢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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