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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 论坛将实行[灌水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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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09: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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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许可证条例》
            经2007年7月31日三维灌水办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灌水条件,进一步加强灌水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灌水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灌水办对论坛实行灌水许可制度。论坛未取得灌水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灌水活动。

  第三条 灌水办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维论坛灌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灌水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论坛灌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三维论坛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论坛取得灌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灌水条件:

  (一)建立、健全灌水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灌水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灌水帖子符合灌水要求;

  (三)设置灌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灌水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灌水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灌水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灌水操作资格证书;

  (六)灌水人员经灌水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灌水场所和灌水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灌水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灌水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灌水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灌水标准的灌水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灌水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论坛进行灌水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灌水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灌水条件的,颁发灌水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灌水条件的,不予颁发灌水许可证,书面通知各级论坛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灌水许可证由灌水办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七条 灌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灌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论坛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灌水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论坛在灌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灌水的法律法规,末发生严重拍砖事故的,灌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灌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八条 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灌水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论坛取得灌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九条 论坛监督管理部门对论坛取得灌水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论坛不得转让、冒用灌水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灌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论坛取得灌水许可证后,不得降低灌水条件,并应当加强灌水管理,接受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灌水许可证的论坛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灌水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灌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论坛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三维论坛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灌水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任何论坛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灌水条件的论坛颁发灌水许可证的;

  (二)发现论坛未依法取得灌水许可证擅自从事灌水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灌水许可证的论坛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灌水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论坛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灌水许可证擅自进行灌水的,责令停止灌水,删除所有灌水帖,并处10万三维币以上50万三维币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拍砖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灌水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灌水的,责令停止灌水,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删除所有灌水帖,并处5万三维币以上10万三维币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灌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灌水许可证的,删除所有灌水帖,处10万三维币以上50万三维币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灌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灌水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灌水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灌水的论坛,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灌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灌水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灌水条件,未取得灌水许可证,继续进行灌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灌水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三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10: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欢迎合理、合法、合情地来灌水!!!
                                                   ------cnooc----------
发表于 2007-7-31 10: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我先申请一个 titter titter
发表于 2007-7-31 10: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都是这天气闹的,有些人的想法于是就脱离了现实
发表于 2007-7-31 10: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在那儿呢,在那儿呢申请呢,怎么没见在那个地方
发表于 2007-7-31 10: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原帖由 swpihorse 于 2007-7-31 10:47 发表 http://www.3dportal.cn/discuz/images/common/back.gif
在那儿呢,在那儿呢申请呢,怎么没见在那个地方

和楼主要! :handshake
发表于 2007-7-31 20: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湛江
:L 太长了,能不能短些? titter
发表于 2007-7-31 21: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澳门
幾時開始?
发表于 2007-7-31 22: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安阳
无效!!! titter 没有盖章,称为白条t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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