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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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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5: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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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43号) 质检特函〔2011〕43号 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和作业人员考核,保障充装作业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局组织制订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6001-2011),修订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4002-2011),上述两个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已于2011年5月10日颁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方便新规范的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新规范的执行过渡期 考虑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涉及到相关作业人员考核以及条件准备等实际问题,新规范的执行过渡时间确定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各地应做好新规范宣贯,督促充装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在新规范过渡期内完成相应的作业人员考核和许可工作。对过渡期后仍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充装许可的有关规定 2006年-2007年,我局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对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充装站进行了验收,并公布了通过验收的充装站(《关于公布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情况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8号))。对于已通过验收的充装单位,在作业人员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可简化许可程序,经现场确认后予以充装许可。不再具备充装许可条件的,应督促充装单位及时整改。 三、工作要求 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完成许可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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