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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结束] 电磁场对人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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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5: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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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谁知道电磁场对人体的危害值是多少?! d6 j" i% |- b& O' {1 G4 }8 B
因为我们公司在35KV电站值班,所以想了解一下,这个对人体的磁场辐射有害值是多少?
发表于 2011-7-5 19: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建议看一下《输变电设施的电场、磁场及其环境影响》,比较详细;还可以上科学松鼠会网站看看,比较科学。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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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0: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榆林
我估计这个即使有影响也不会告诉你!这就是为什么你在那里值班,工资也会很高!
9 y9 b' h  W8 c, B+ {" K  R* x要是要小孩的话,还是尽量避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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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1: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郴州
说实话影响会有一些,不过我们厂也是35KV进户,这么多年也没有发现那个人有什么异常。值班员并不是在变压器旁边。电磁场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 比如:手机  电磁炉  微波炉 电脑等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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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3: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郴州
1、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8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 p4 ~5 ]' D5 P2 m& t5 f7 g/ e2 A. V7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8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y+ ]1 V2 H7 C9 N0 }9 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  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峻工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

3 r/ J, c3 h+ p: M; T- _
( d/ e/ X2 r) O0 k2、GB 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 a9 P9 j4 O7 o1 l$ a; Xhttp://www.3dportal.cn/discuz/viewthread.php?tid=170514&page=1&fromuid=153061#pid82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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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8: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也想知道,   
2 c. `( q, y. w9 ^  x! u( X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 j4 l% `$ [6 c8 U- m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 J) c( k/ A, M" T
距离呢?我们是35KV的变电站,就在隔壁,不知是否厉害?
7 B* |; i8 y. ]2 u那位曾经通过检测,能否告知一下数据,我们单位检测电磁污染是不可能的,特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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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8: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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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0: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做好防护 ,防辐射
发表于 2011-7-10 11: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做好防护 ,防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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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pang -3 “纯数字、符号、字母类的回帖以及复制他人发言的回帖,一律视作灌水,每帖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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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0: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电磁场对人体健康方面的危害分为躯体效应和种群效应 1 N5 Y) k6 K# k8 [; x) t
躯体效应 4 K: P, T) ?' V5 M# w
躯体效应分为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关于热效应的机理已经了解得比较清楚,人体接受电磁辐射后,体内的水分子会随电磁场的方向的转换快速运动而使机体升温.如果吸收的辐射能很多,靠体温的调节来不及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出去,则会引起体温升高,并进而引发各 . O$ G6 X# m8 H5 `! L- p
种症状.
3 c# S# w% r, k" l, }0 M对非热效应的机理了解还不充分,但确实存在这种效应:即吸收的辐射能不足以引起体温升高但确出现生物学的变化或反应.这类效应包括神经衰弱症候群.据报道电磁辐射也会引起癌症.
% {9 k- G+ [4 J种群效应 9 c  j3 ]  x/ |0 t
种群效应不是短时间可以观察到的,也许会使人类变得更加聪明,也许相反使人类的发展受到影响.
$ @' ^6 d* [0 f6 _7 I5 d  \: Q8 v  R电磁场对人体的影响应不同频率的电磁场产生不同的后果
. w: l, l4 {# t1 u) w: a$ Q工频电磁场的影响
: l, k6 U3 h' i工频电磁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 & ^6 L( m) Z( Q6 G; q, _
长期以来,关于工频电磁场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无影响的问题,各国学者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国内外许多关于高压,超高压输电线和变电站的劳动卫生学调查报告指出神经衰弱和记忆力减退是工频电磁场作业人员最常见的症状,但缺乏客观检查结果。目前认为工频电磁场对中枢神经的作用主要有电场引起,这一观点可在动物实验中得到佐证。 # L# L  n# q5 t5 M5 X! j1 |/ A
工频电磁场与肿瘤发生的关系
% d) ?2 w+ m/ f. ?4 q, L许多调查发现,电磁场的职业暴露虽然可能增加肿瘤的发生风险,尤其是白血病,淋巴系统肿瘤和神经系统肿瘤,但这种风险程度并不高,没有统计学意义。但是应该指出,如果在生产环境中同时存在着其他较强的致癌因素时,工频电磁场的这个作用就不容忽视。
& ^1 n& X8 m% x! V/ G工频电磁场对生殖的影响 0 G- N9 m* Z: c
统计表明,仅孕早期使用电热毯与流产的发生率增高有关。但是孕中期使用电热毯的流产发生率减少。国外,Nordstrom等首次报道,对542名电厂工人进行回顾性调查发现,凡父亲在高压调度室工作的,子女患先天性畸形的比例增高。由于例数较少,结论尚不肯定。 3 d$ D! e6 T; E* c* s
射频电磁场的影响 ( J& u6 E6 v: y( z, d8 f. Q' i
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9 d4 j$ d2 o6 N- X
接触高频电磁场辐射后,较早便出现嗅阈值增高及暗适应事件延长。据报道长时间接触较高强度的射频电磁辐射后,可能引起脑电图的某些改变。 ' I" U2 g  j4 O; G1 }+ O
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 . _$ M4 h+ |0 k( q. j+ b# l4 a# c
长期接触高频电磁场,低血压或血压偏低发生率较高。
" q" ~2 w2 u3 C" ~7 u& |$ e对内分泌系统的影响
3 u; g  R& n3 `* {上海市对某塑料厂160名接触较高场强的高频介质加热作业的女工进行卫生学调查,发现女工非脯乳性泌乳症状显著增加,月经周期异常明显增多。主要是由于神经-体液的混乱引起。
% o) E) ?1 k8 D8 n! k" l
; S. P; z5 |7 N2 j, d" F, y微波电磁场的影响
; W1 p' [" m, h* i3 {  `& `急性微波辐射损伤 8 f1 u8 `0 K6 u* I% g
当过量微波辐射到人体后,可能造成若干组织和器官的急性损伤。急性微波损伤大致有头痛,恶心,目眩,彻夜失眠,辐射局部 烧灼感等。一般经过数天,数周或更长时间休息后,症状一般均可消失。
' Y3 f7 c" _$ l$ x2 q. U% ]5 A1 j慢性微波辐射症候群 % o; O5 m2 K1 ~( l( E
较长时间接触低强度的微波辐射,可引发慢性微波辐射症候群的若干表现,一般为某些生理功能的混乱,也可有一些生化指标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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