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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21: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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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天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 W: q3 `7 Y0 n( |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9 D0 w, U6 H& n' @' v$ H, E+ k# f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e* k& q# E-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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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修正后: f, ~! k+ X4 H, I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x- Z' ?" Z4 V9 q! s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o/ y6 b- S! s4 h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Y+ u9 x% s: l5 P; N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5 Q0 |) ]5 c, \4 ^8 w* H. V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H- k) f" x* M, [( R0 A$ D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0 j/ j; B; Q! [
修正前 修正后6 p2 U2 M+ L4 q! H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H" D" X. K' r* ]5 v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O4 B; m l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依法对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A, U \1 @) d5 p5 c8 M8 ?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5 F1 }2 a$ K# j y" r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z+ e9 y, J* _1 Z3 D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9 s& Q. Q x" S1 w) M" ]" Z7 K" I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9 Z# Y" T+ j: d' S. Q) c) W; c% A2 t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9 }; L: B; H3 b ?: g Z, J7 x4 G' h/ }0 V
修正前 修正后1 D- m9 X/ d2 `/ o& O9 F& S6 Y1 A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2 W$ y5 ^* C3 M, \5 X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U5 l* R& G% S2 L,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安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 { `* C w) u' X! X* a$ b6 L/ ]7 t l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8 l) ?3 H5 _& I& p& H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k' p8 Y* m6 F5 g/ \# t/ Y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P/ p4 u* U8 [0 O4 {$ U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职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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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 U4 ? 生产意识。$ J: J0 ?4 i' R- E( [, J$ b2 U( U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可以将安全生产和管理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中。 ` u0 o5 m& H8 _5 b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 p7 r( z9 c7 Q; h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 C8 {8 C/ ]- i. N% L3 i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促进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A. D( m% u8 {# r* r% c! q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抢险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依照相关行政法规执行。
! k; U. w' i0 D0 n# J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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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6 R# L, d+ z3 }% b% E8 W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S& C' p3 S/ {0 n% U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 E: ?1 g* q" P$ j i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3 J- t7 t% N" f! Q(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k% _' A; P) l- r% o& l-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X, p5 W) v7 K: J! @5 x; b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w( Y! a' B9 i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0 v: {: i# ]. O7 @6 h(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 _8 ~2 O5 t9 Q& T3 `! O(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d! W6 i# [! D, J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A7 L, d% g6 J+ q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Y+ E% I2 \0 z0 B' H& n# ^% g(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d3 [% x( X4 ^4 g9 T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N( O4 a: X$ O; y. N: A; d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T. O) e) N- ^#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f+ k2 [, h6 {1 c" D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F4 \4 g% R* U(八)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 T4 W, [( J' A3 l2 [-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 s* P' C$ F6 e G( L3 j! @# D4 G$ C修正前 修正后
6 M% y6 S! @- \; H7 d( L2 d' t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8 h7 g) }: F1 e6 J/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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