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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容规》划分容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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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gtzeliu
时间:
2009-1-21 13:15
标题: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容规》划分容器类别?
《容规》上说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适用于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容规》划分容器类别?
作者:
niao_csu
时间:
2009-1-21 13:40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容器不属于《容规》的监察范围,怎么会按照《容规》划分容器类别呢?
作者:
ljf507
时间:
2009-1-21 15:25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或公称直径小于0.15米的高压(P大于等于10MPA,小于100MPa)应划分第一类压力容器!
7 p" @, K- ]7 k9 B7 V* Z4 z$ X' f
详见《压力容器设计工程师培训教材》第32页表3.2.2.
作者:
niao_csu
时间:
2009-1-21 16:4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 s) U" I* g9 a$ C9 F& [7 i- F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 n. l, z& f0 ]: _ @9 \# e. n7 l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 L) w9 |1 E2 Q( S* F! A" j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 q Y4 X8 U, Y6 X$ K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 U+ g7 k7 O9 B
这就说明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容器不在《容规》管辖范围内,《容规》不会对其做强制性要求,但是如果你要按《容规》的标准执行那<容规>也没有办法。
4 t9 m t0 D5 L8 i, { ?/ ~
这就向一个男子向他心仪的女子求婚被哪个女子拒绝了,那男子说了句:“你可以拒绝我的求婚,但是你阻止不了我爱你”,那女子仍下一句话:“你请便,我有对象了,我是不会接受你的”
作者:
dgb315
时间:
2009-1-22 16:09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需要按《容规》划分容器类别.在压力容器审核考试,已明确说过.
作者:
Michael529
时间:
2009-1-23 10:11
我的理解是按容规不用划分类别,只是要符合第三、四、五章的要求
作者:
rongjian
时间:
2009-1-23 13:33
在《容规》的条文解释中:第3条第5点中指出,一些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可不按《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其他要求仍应满足。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就是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也在《容规》的适用范围内,应该分类,但只需要按第三、四、五章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使用即可,。
# F2 D2 J2 Z! f" g) j8 ^
你也可以参考一下2008年江苏省D类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的培训讲稿第12页。
% r: D& Y5 v6 J2 Z/ F" L$ T' S
三维网地址:
http://www.3dportal.cn/discuz/viewthread.php?tid=652824
$ k+ E+ m! ]: {2 J$ d
9 F: m" i% K6 L2 |' A1 P, X; i- M# P
[
本帖最后由 rongjian 于 2009-1-23 15:32 编辑
]
作者:
老虎虫1
时间:
2009-5-21 14:02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应该划为一类
作者:
yangtzeliu
时间:
2009-6-4 16:08
据培训讲课的老师说过以前发过一个文件,说应该化为一类。
1 n/ W. l* v# ^
但是一直没有找到这个文件。
作者:
大家
时间:
2009-6-4 16:23
虽然培训的时候以及教程都说划一类,但他们是无权对容规做出官方解释的。请查看“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这一文件对这种容器做出了规定:
* V& t; [" ]* x
(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0 R, H+ A* k; s: h& q- E" J3 ]6 e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作者:
wzjz_2006
时间:
2010-1-3 09:25
TSG R004-2009中1.3选用范围中规定
: c D# D+ K3 ~2 j) ]& X/ \ K$ o; O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 R8 p }& Y$ g- K
1、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
, Y& ] \4 Z* x1 M7 p
2、工作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2 v5 U" ^3 G0 ], s+ e6 T
3、容将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作者:
STEVEN_ZHU
时间:
2010-1-5 13:41
这个问题在新容规第43页,第A1.3.5(2)表述非常清楚,“本规程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同意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只不过这个地方太不显眼了。对这一类设备,我的理解是:设计、制造要有资格,不需要接受监检(不需要满足4.1.3条)。不知道对不?
作者:
hjl6025
时间:
2010-1-5 15:21
本帖最后由 hjl6025 于 2010-1-5 15:23 编辑
8 _7 W: y0 M- \7 Q8 o
7 W7 k5 s* z! ]- Q6 {, L, l
培训教材上的东西 也能当真?
作者:
yangwenfeng75
时间:
2010-1-6 19:35
按照新容规统一划分为第Ⅰ类
作者:
wzjz_2006
时间:
2010-1-13 11:07
12楼的楼主,你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9 U. ?+ c4 Y l: J3 k0 }5 E1 t
作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资格,但也必须按4.1.3条款接受监检。4.1.3条款规定“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
应当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
制造过程
的监督检验。”该条款我认为是一强制条款,在标准中
“应当”
是指的必须要作的,并且,该条款不是说你有没有资质,如果按你的理解,取的设计、制造资质的,可以不需要接受监检,未取得资质就应接受监检,但未取得资质是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而且4.1.3条款是指的制造过程。
作者:
yangwenfeng75
时间:
2010-1-13 18:43
按照99版《容规》不划类,但制造厂一般要求有一类制造资质。按2009版《固规》统一划分为第一类。
作者:
JSJLHWJZ
时间:
2010-1-15 10:03
同意12楼见解,应划为第Ⅰ类,并满足固容规4.1.1条,无需监督检验。
作者:
bj2008
时间:
2010-1-23 14:52
符合TSG 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类别划分(包括《容规》1.4条中的压力容器),这是一个基本要求,而不管其监督管理方式,分类方法按《容规》附件A进行。
作者:
yangtzeliu
时间:
2010-1-25 16:08
当初提出的问题是新容规尚未发布,根据现在的新容规,应该化为I类。参见以下条文:
9 I5 p4 c5 `2 G
同时建议关闭此讨论。
/ z' f& q, a9 n# w
[attach]1567363[/attach]
作者:
wjunz123
时间:
2010-1-25 17:03
受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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